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蓝盾行动”--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卫监督〔2011〕3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全省卫生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整顿和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决定在全省开展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山西省“蓝盾行动”--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山西省 “蓝盾行动”--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山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2011年全国及全省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放射卫生监管工作,规范放射诊疗行为,确保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树立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质量保证措施,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切实保障放射诊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具体目标
1.放射诊疗机构监督覆盖率100%;
2.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率90%以上;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90%以上;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90%以上;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率70%以上;
6.放射诊疗设备检测率85%以上。
二、整治对象及分工
全省所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省、市、县分工负责。
(一)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全省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放射卫生知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各市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1.使用伽玛刀、X刀、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远距离治疗机、后装治疗机等设备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
2.使用ECT、SPECT、PET(PET\CT)等设备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和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市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除省直管放射诊疗单位外,所有开展介入放射学、CT机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对所辖县(市、区)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协助无检测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检测工作。
(三)县(市、区)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除省、市直管的放射诊疗单位外单纯使用CR、DR、牙科X射线机、乳腺X射线机、普通X射线机等设备开展影像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治内容及方法
(一)整治内容 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山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对开展放射诊疗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防护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放射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放射诊疗的安全质量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及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严厉查处10项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
2.未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与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监测;
3.未设置电离辐射警示(警告)标志、工作指示灯和放射治疗设备安全联锁装置从事放射诊疗;
4.未设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施和存放场所及未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等设备从事核医学诊疗;
5.未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放射诊疗防护设施、质控设备从事放射诊疗;
6.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7.未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和卫生防护,未制订和执行放射诊疗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