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市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县区以及市相关部门等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十)参与市区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内容的项目论证。参与市区城市道路、市政工程、临街建(构)筑物、新改建住宅小区和市场建设等规划方案论证和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国家、省城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城市管理创优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助市相关部门抓好环保模范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等城市创建工作,并负责涉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创建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评、考核。
(十二)会同市相关部门拟订全市性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环境保障方案,并负责涉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保障工作落实的指导、协调和督查。指导、督促各区开展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市容环境保障工作。
(十三)牵头实施和推进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及市相关部门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的综合协调与管理;负责拟订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性规划、计划;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传达、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文书档案和印鉴管理;负责城市管理的市级目标拟订和局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平安创建、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和会务、接待等工作;负责局年度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经济社会事项统计等工作。
(二)市容管理处
负责拟订城市市容管理规划、计划和管理标准、办法,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牵头对城市市容管理进行综合协调、监督和检查考核;负责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市区市容美化建设工作;负责市容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推广与应用;负责车辆容貌、非机动车停放及非机动车停放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镇容镇貌管理标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负责市区“门前四包”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的指导和管理监督;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地)设置建(构)筑物、临时市场和临街设置围栏的勘察、审核与实施的监督;参与涉及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和竣工验收;牵头拟订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环境保障方案,并对市容环境保障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国家、省城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城市管理创建、创优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