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编制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市容(街景)、环卫设施建设、户外广告(夜景亮化)专项规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
(四)负责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相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和垃圾焚烧热电厂运行的监督,组织垃圾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的技术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应用。
(六)指导全市乡镇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设、管理和环卫设施建设工作。
(七)负责编制市区年度环境卫生管理经费预算,对环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相关行政管理权。行使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相关行政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