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修订、审查地方配套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规划公示工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城乡规划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对规划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等批后管理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办公室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四)用地规划处
参与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参与其它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各类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编制近期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等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拟定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条件,参与编制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不含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拟定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参与相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大型户外广告(构筑物类)设置的选址。
(五)建筑规划处
参与各类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修规总平面及建筑施工图审查工作,对规划条件进行会签;负责建设工程放线管理,参与政策法规处批后管理工作;负责建(构)筑物的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规划管理。
(六)市政规划处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城市内部交通设施,水资源、供水和排水设施,供电、供气和供热设施,邮政、电信、广播和电视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消防、防洪(汛)、防空袭、防风雷、抗震等设施)专业规划及近期的建设规划;参与其它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拟定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条件,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对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进行会签;负责市区范围内道路市政工程和市域范围内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村镇(民房)规划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村镇建设规划工作;组织编制、审查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建设发展规划;指导省、市新型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工作;参加小城镇规划建设执法检查,组织全市村镇规划管理人员培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自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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