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城建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以及有关技术性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参与制定近期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规划实施意见。参与研究制定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
(三)负责审核上报城市重要的详细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市、县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并根据法律规定审批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
(四)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各县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并按法定管理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核定用地位置、界限,按规划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提供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