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促进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相关措施意见;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区民政系统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
贯彻国家和省抚恤优待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优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安置处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退役士兵和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五)救灾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实施办法;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江苏田湾核电站场外核应急人员撤离安置的有关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和办法;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救助相关规定。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办法;指导县区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和社区居民自治;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
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办法;承担县区和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并、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县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承担行政区划界线界桩管理;参与省、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县区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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