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标准工作;拟订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审核备案工作。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案件;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全市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承担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全市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方案。
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五)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健身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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