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起,凡依法设立、质量保证,执行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招收本行政区户籍3-6岁适龄儿童的民办幼儿园,以招生人数及上年度属地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实行一定比例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具体办法和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布局调整,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实施“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工程”,自2011年起,凡新建的乡镇公办幼儿园且规模符合要求的,市财政按照每班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到2015年,全市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园比例达到100%。积极倡导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各行政村直接举办分园或教学点。
六、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把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区整体布局规划,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接收和管理,逐步扩大公办幼儿园资源。从2011年起,市财政对市区公办幼儿园每增加一个教学班给予20万元补助。到2015年,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公办比例达到60%。
七、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高校、大型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八、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要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成本核算,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凡产权属于开发商的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执行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凡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按等级收费。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九、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