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能源处
在省能源局的工作指导下,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新能源、抽水蓄能、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火电(含热电联产)、核电、天然气发电、煤炭清洁利用发电、电网发展,以及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炼油(含生物制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的建议,承担电力体制、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能源重大项目布局;负责审核和转报由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或国务院审批、核准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衔接平衡能源重点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建设计划,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建设的重大问题;负责能源方面的对外合作。
(十)经济协作处(对口支援处)
研究提出开展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的思路和建议,牵头组织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负责我市参与东中西部地区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与对口支援地区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市际间经济合作、市级异地商会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我市在外市设立办事机构审核、备案手续等有关工作。牵头组织省支持苏北发展政策的落实工作;承担南北挂钩合作工作,牵头组织南北挂钩产业转移、项目合作、园区共建等工作;承担我市对口支援其它地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市苏北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市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负责全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综合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等建设项目;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及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及交流合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重大政策。承担市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处(社会事业改革处、就业与收入分配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综合协调社会事业各领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负责核准、审核、备案或转报社会发展领域的各类建设项目;负责编报、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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