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
(十五)统筹协调市际间地区经济协作,负责组织市际间对口支援、援建协调等工作,参与东中西部合作和市际间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规范性文件。
(十七)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有关计划、预案,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国家经济、国防建设之间的重大问题。
(十八)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负责全市目标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拟定全市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重大项目开发意见。提出全市重大项目开发导向性意见,负责经济建设重大项目的开发、储备和争取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大项目开发目标考核。协调、指导重大项目推进工作。
(二十)负责协调田湾核电站项目建设中与地方有关的问题;研究提出利用核电项目发展地方经济的意见和措施。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档案管理、保密机要、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信访、工作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机关电子政务;组织办理市人大、政协建议提案;负责委机关行政后勤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和财务管理、审计工作;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动员的政策、动员预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指导检查县、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区域经济处、“长三角”合作与发展办公室)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组织开展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专项等规划;提出推进城镇(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承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有关免税工作。
组织拟订区域发展、县域经济发展、海洋经济发展、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研究、协调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拟订促进海洋事业、海洋经济发展的规划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流域治理,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基础测绘、年度取水等计划;负责以工代赈工作。组织和协调我市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