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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有关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行政措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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