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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
(郑政〔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转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满足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现就加强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运行指导机制。市政府建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负责人、行业协会和职业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建立由企业专家参加的课程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加强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和专业建设的指导。
  二、建立校企互派人员挂职制度。郑州市大中型企业每年至少选派1名相关管理人员到对口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挂职;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每年选派1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到对口联系企业挂职,时间均不少于1个月。企业应选派娴熟技师到对口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进行专业课教学和实践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的专业课教师要到对口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聘请企业技师到职业学校担任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凡符合条件的可评聘为讲师、教授等相应职称。
  三、实行校企联合办学。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要按照专业区分与对口企业合作,每个专业要至少联系1家合作企业,采取在校内开办“企业冠名”班、在企业建立分校(教学点)、在企业办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办学。到2011年底,每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要至少建立2个校企合作班,每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至少建立1个校企合作班。
  四、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要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岗位需求,立足汽车和装备制造业、物流商贸业、文化创意旅游业、电子信息产业等产业发展,与企业共同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对长期没有订单的专业,要适当压缩规模,逐步撤并。两年内,高职院校订单式培养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中职学校要达到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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