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将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7.加强医保服务管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开展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推进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8.推进首批试点县区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各项工作。按照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工作,严格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规定,提高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报销比例。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和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方法措施。(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9.新增东海县、灌南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底前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达60%以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10.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及处方核查工作,强化基本药物生产现场监管,充分发挥质量受权人的作用,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强化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率先实施新版GMP,分步推进电子监管;严格落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企业不折不扣地按照GSP从事药品配送;实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标情况报备制度,建立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数据库,加大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严格落实《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采购、储存、养护等环节的管理,保证临床使用安全可靠;加大基本药物品种不良反应监测力度,做好评价工作;对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监督性抽验,严厉查处各种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等)
11.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