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2010年底前,市、县两级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并有效落实。2011年,确保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运行制度化、常态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011年,市、县两级要将消防工作内容发布到政府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3.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及时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及其他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贯彻沿海开发战略,确保沿海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沿海开发同步发展。2010年,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站建设任务。2012年,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80%以上,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90%以上。
4.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创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建立定期督导制度,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重加强《连云港市消防安全指标体系》监测评估,2012年底前将监测评估结果运用到各级政府工作综合考评内容。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三)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组织建设。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加强现有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力争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所有乡镇、街道建立健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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