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连云港市市区2010年度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计划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市区2010年度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连云港市市区2010年度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市区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保证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连云港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特制定2010年市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计划。
一、出让面积
2010年度市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计划公开出让土地总面积2810亩(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用地,详见附表),其中,东部城区拟安排1360亩(市开发区630亩,连云区730亩);新海城区拟安排1450亩。
二、出让批次
2010年市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计划分四个批次,第一批次于2月上旬发布信息,第二批次于5月上旬发布信息,第三批次于8月上旬发布信息,第四批次于11月上旬发布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出让计划。各区和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计划,切实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用地供应面积,优先保障城市规划重点发展区域的土地供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增加供应量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坚持净地出让制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必须具备净地交付条件,做到土地产权清晰,减少开发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旧城改造地块出让,应做到地块红线范围内地上物、地下设施拆迁、移交完毕;新区开发地块出让,应做到地块红线范围内手续齐备、补偿到位、农民合理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