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的通知
(汕价〔2010〕126号)
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各区县物价局:
为维护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经营者制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培训成本,服务质量,教学水平和市场的供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价格,通过正常市场竞争获取合法利润。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收费公示。经营者应在每个报名缴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按我局统一制定的收费价目表样式公示牌进行公示,收费价目表样式统一为长0.8m×宽0.6 m,蓝底白字。明码标价应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等内容,增加收费透明度,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统一制定的价目表样式见附表)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标准收费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学员在培训时如有特需服务要求,收费标准由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形式协议确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收取费用应向学员提供合法收费票据。
四、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开展正当的、适度的价格竞争,但不得通过行业协商等方式,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恶意压价、恶性竞争,低价招揽学员。不得通过减少培训学时,降低培训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提供的服务要质价相符,体现按质论价原则。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改善内部管理。要建立完整的收费登记台帐,如实记录收费情况。要做好培训成本的测算、分析、核定工作,及时掌握成本的变动情况。要做好成本及收费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接受有关部门的查询和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串通涨价、变相涨价、恶意压价、恶性竞争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