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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稳定燃气市场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稳定燃气市场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价〔2011〕19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心城区各有关燃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和我局《印发〈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做好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价〔2010〕236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稳定我市燃气市场价格,使全市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现就春节期间做好稳定燃气市场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物价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石油气价格监管,维护节日期间价格基本稳定。各有关燃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二、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各有关燃气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确保春节期间市场供应。

  三、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各区县要加强石油气价格监测工作,每周一要向市价格监测中心报送上周本地区的监测情况及当天石油气(15公斤瓶装)零售价格情况,各有关燃气经营单位要按《汕头市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表》(附表)的要求,如实报告销售价格及经营情况,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为价格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四、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各有关燃气经营单位要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节日期间价格监督检查。各区县物价局要组织力量加强市场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价格垄断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汕头市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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