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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价〔2011〕16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29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医疗机构需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的,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同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销售制剂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收患者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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