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分离出去的经营性职能,可由原从事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企业或社团登记,与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完全脱钩,走市场化发展路子。
三、理顺职责
要进一步理顺县级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在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新进人员招录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在农业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必须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域内调动乡镇农技人员,负责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经费和资产管理。在征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由乡镇任命;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人员的党群团关系由乡镇管理。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必须完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也要完成乡镇交办的工作任务。在经济发达、条件成熟的地区也可以创新其他管理模式。具体采用何种管理模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四、核定编制
全省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所需人员编制的核定,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总额控制,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在乡镇事业站所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解决;二是适度精简,纳入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范围,按照乡镇事业站所精简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县级调剂,由各县市区根据产业布局和工作需要,具体测算确定,并在本区域内调剂;四是履行程序,在全省乡镇机构改革重新核编工作中统筹安排,按规定程序报批。
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专编专用。各地要将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全民合同制工人纳入竞争上岗范围,不得将县级农口部门及其二级单位无编人员纳入改革占据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人员编制。在一线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各类专业人员之间的比例要合理,每个含种植业的农技推广机构配备1名植保技术人员。
五、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