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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单位《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单位《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7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
(省农业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改革,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职能
  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公共服务职能:
  (一)农技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农技推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和新器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作物病虫草鼠等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指导防治和处置;农作物苗情监测,耕地质量及墒情监测;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监测;植物检验检疫;农业资源管理和保护;引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协助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协助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二)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畜禽水产品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指导防治和处置;畜牧、草原资源保护和管理;优良种畜禽登记,水产苗种生产管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牧渔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三)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产地环境监管;基地农产品生产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二、机构设置
  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设置原则上按乡镇设置,有条件的也可按区域设置。可以在整合现有乡镇事业机构的基础上,按相近专业综合设置,即将乡镇农技站和农机站合并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加挂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牌子),将乡镇畜牧站和水产站合并为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站(与动物防疫站合署办公),或综合设置为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等;可以按行业跨乡镇设置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也可以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向乡镇派设农技推广机构。具体设置由各市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里规定的乡镇事业站所限额内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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