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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1〕30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 [2010]296号)转发给你们,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仍按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汕价 [2010]71号)规定执行,各地、各学校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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