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梅县丙村水泥厂等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问题的批复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粤价〔2011〕37号)
梅州、肇庆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
梅州、肇庆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来《关于梅县丙村水泥厂执行差别电价问题的请示》(梅市价〔2010〕132号)、《关于高要市蚬岗水泥厂不再执行差别电价的请示》(肇价〔2010〕155号)和《关于高要市高禄水泥厂(金山分厂)不再执行差别电价的请示》(肇价〔2011〕9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核实,梅县丙村水泥厂已拆除了立窑水泥生产线,转为水泥粉磨站,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梅县丙村水泥厂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现场核查结果的通知》(粤经信材料〔2010〕715号)公布,高要市蚬岗水泥厂和高要市高禄水泥厂(金山分厂)已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设备,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这两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