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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指根据参保人员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的养老金。具体按以下办法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集体企业工作年限。
  缴费年限养老金指根据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舍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发的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改革后新计发办法执行。
  三、当地实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的人员,按规定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不满 15年的,可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一次性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统一按8%的比例计入。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
  四、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至2010年12月 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自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起至规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按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应至少补缴满5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之和仍不满15年,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一次性补缴年限个人账户统一按8%的比例计入。
  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
  五、2011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起,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年4号文件规定, 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12月31日,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2011年1月1日后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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