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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农业畜牧兽医工程技术农机林业水产养殖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农业畜牧兽医工程技术农机林业水产养殖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9〕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农机、林业局,负有水产职能的水利局,市级有关部门,委属各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136号),现将2009年农业、畜牧兽医、工程技术农机林业水产养殖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按照市职改办2009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请各申报单位于2009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前,派专人将农业、畜牧兽医、工程技术农机林业水产养殖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委员会职改办,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程序

  (一)正常申报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证书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申报农业、畜牧兽医、工程技术农机林业水产养殖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本人申报、单位审核、区县(自治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市农委职改办。没有设立农业、畜牧兽医、工程技术农机林业水产养殖专业中级技术职务评委会的区县(自治县),其申报材料可按上述程序提请市农委职改办代评。

  (二)破格申报

  根据《重庆市工程、农业、科研、高校、中专校、中小学、卫生等七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0〕439号)等相关文件,对部分符合政策规定可实行破格申报农业、畜牧兽医、工程技术农机林业水产养殖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由区县(自治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送请市职改办审查同意后,再报送市农委职改办。

  三、有关规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农业、畜牧兽医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重庆市农业(畜牧、兽医)技术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4〕204号)的规定执行;申报工程技术水产养殖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参照渝职改办〔2004〕204号;申报工程技术农机林业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市职改办相关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市职改办重新颁布相关专业申报条件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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