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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立法重点,把握立法原则。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认真落实国家立法工作部署,及时将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立法加以制度化,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法治保障。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协调和统一。
  二、创新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坚持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都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同时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在报刊、网络上公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要经过相关方面的专家论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廉洁性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为立法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任务。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成立由领导负责,由政策理论水平高、法制业务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踏实负责的同志为成员的起草班子,做到责任落实、保障落实、时间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凡不能按照期限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措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认真审查,把好质量关,并及时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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