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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

  (四)已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以上规定的,可按以上第三条的要求申请变更登记。

  三、加大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财政金融措施给予引导和支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可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参股的中西部地区拟上市企业给予必要的上市前期费用资助。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当地有关引进发展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

  (七)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完成报备程序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凭报备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

  四、加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建立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省金融办负责牵头制定股权投资发展规划、鼓励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协调推动工作;省财政、工商、地税、国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服务,落实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各项政策。各市政府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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