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
(鲁金办发[20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不断涌现,股权投资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转方式,调结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股权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股权投资的重要意义
发展股权投资,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层次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有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有利于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推动我省资本市场强省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措施,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发展,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做大做强。
二、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鼓励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但需符合以下条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三)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分别向省金融办、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