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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价服[2010]410号)


各国有大中型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用联社、江苏省国信集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联江苏分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不得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

  (一)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要全面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及监督电话12358等,使客户充分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二)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实行明码标价的方式包括: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滚动屏、网站、媒体、宣传材料、对账单、服务手册及多媒体终端现场查询等多种方式。对政府定价(指导价)以及涉及民生的服务项目必须采取公示栏形式实行明码标价,对其它服务项目,各商业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选择明码标价的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三)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位置醒目、价目齐全、内容真实,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四)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是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履行服务告知义务。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在获得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终止相关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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