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统计局、省财政厅关于抓紧落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的通知
(黑统发〔2010〕21号)
各市(地)、县(市、区)统计局、财政局:
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09〕77号)精神,2010年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由于这次普查在普查范围、调查项目、普查区划分、流动人口数量、普查员抽调、群众的配合程度等方面与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普查工作成本、普查经费支出大幅增加。为了保证普查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现将普查经费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本级经费。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各级统计、财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遵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抓紧落实本级人口普查经费,切实安排好普查期间各年度必要的专项经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人普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要在5月中旬前将人口普查的开办费拨付到位。
二、坚持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区)负担的人口普查经费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中的规定执行。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人口普查预算和预算审核工作,保证普查所需经费的落实。
三、切实解决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工作补贴问题。普查员队伍是普查顺利进行的保证,是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的关键环节。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全省需要20多万名普查员,需要2个多月工作时间。根据国家有关会议精神,参照我省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和这次人口普查外省、市的做法,在从事普查工作期间,对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给予工作补贴,对其他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也可视情况给予适度的补贴。每人每月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450元。请各级统计、财政部门抓紧安排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