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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
  1、审计处就整改事项征求监管处室意见,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向企业下发审计整改通知;
  2、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
  3、市国资委审核企业整改结果报告,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二)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
  1、审计处征求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向市国资委报告审计结果;
  2、市国资委印发审计报告,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3、市国资委组织召开企业审计整改会议;
  4、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
  5、市国资委审核企业整改结果报告,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四十条 企业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可参照前述相应条款进行。

第六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对其所在企业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市国资委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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