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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三十三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工作前,企业应向审计项目组提交自查报告,被审计人提交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经济事项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四条 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审计机构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被审计企业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企业负责人、被审企业的书面意见及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企业负责人、被审企业的书面意见的说明一并提交市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组织召开专家审理会,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审计评价和处理是否适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等。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被审计企业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由专家审理会研究协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提交正式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报请市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召开专项整改会,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整改到位。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企业做好有关整改工作和后续跟踪审计,并将整改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的审计整改工作由审计处牵头,审计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督促落实工作由相关监管处室具体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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