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五)企业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企业负责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产、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组织实施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其委托方式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承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