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二)组织、抽调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向市审计局下达审计指令,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根据企业实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全部或部分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本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7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80%。
第十三条 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参考利用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或者财务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企业也可对委派或提名到参股企业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开展相应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