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按重庆市审计分工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组织审计的企业负责人离任、任期届满或届中,由市审计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下列范围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1、市国资委委派、提名的企业负责人离任、任期届满或届中;
2、骨干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
3、提拔到企业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离任;
4、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兼任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
5、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应组织实施的其他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三)企业组织实施
独资或者控股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除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的子企业以外,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向市政府上报应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请示事项;
(三)负责市国资委委派、提名的企业负责人及重要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五)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协调相关部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二)按审计分工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协调相关部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