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2010]4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7号令),规范和促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本岗位任职满3年未换届的,应组织开展届中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