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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价费[2011]41号)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把好收费立项关。

  (一)依法和依服务职能,科学合理设立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项目。 凡属于政府机关行政职能的事项,不得擅自委托给有关社团,实行有偿服务;对依法委托所属社团开展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等),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借委托之机,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转嫁负担、乱收费。

  (二)督促所属社团做好以下工作。

  1、对照转发文件,进行自查。对应取消、停止的收费项目和类似的费用,督促社团主动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

  2、立即取消开展各类有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此为由向企事业单位、个人收取的各种费用。

  3、取消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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