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国家和本省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4.统计数据质量状况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5.完成省政府和省统计局部署的重大统计工作和普查工作情况;
6.领导班子建设、行风建设和业务建设情况;
7.统计经费的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
8.巡查组认为应当巡查的其他内容。
(二)对省直有关部门统计机构巡查的内容:
1.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情况;
3.执行国家和本省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4.统计数据质量状况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5.完成省政府部署的重大统计工作和普查工作情况;
6.统计调查项目的报批情况;
7.部门统计范围、调查方法、统计标准等内容的规范情况;
8.统计资料的报送、公布及使用情况;
9.部门统计机构的落实情况及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10.巡查组认为应当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省统计局每年选择3-6个市(地)统计局或部分省直部门统计机构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在制定的巡查工作计划(方案)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巡查对象;
2.巡查时间;
3.巡查工作任务;
4.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计划(方案)必须经省统计局党组批准。
第七条 省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巡查组组长由局党组指定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工作任务的需要从省统计局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中抽调。
第八条 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巡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