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黑统发〔2010〕27号)
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省统计局与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对政府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5号),省统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统计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切实履行省统计局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全省各级政府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工作,促进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统计局的巡查对象为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统计机构。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统计巡查内容:
(一)对各市(地)统计局,省农垦总局巡查的内容:
1.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