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底前)
检查对象应按当地大检查办的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各级大检查办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对本地区自查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8月)
各级大检查办在自查阶段工作结束后,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具体要求为:
省级对4-6个市和2个省级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并抽查20个县和4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对县(市、区)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重点检查县(市、区)2-4个,部门不少于2个,并抽查6-8个乡镇和 2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工业品价格统计)、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部分城镇住户消费价格调查点。
县级对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重点检查乡镇2-4个,部门不少于2个,并抽查1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部分农村住户。
各级大检查办在实施重点检查前,可采取随机与摸底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批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点检查:(1)统计基础工作薄弱;(2)工业总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能源消费量、批零企业商品销售额、劳动工资、社会科技统计等重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3)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4)办案空白区较多、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者查案不力的。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各级大检查办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是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为提高大检查效果,国家和省两级将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各地也应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