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加强价格引导和服务,扶持平价商店建设。
--坚持产销对接。通过扶持大棚建设、冷库建设,加强生产基地与平价商店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以合同等有效方式明确政府、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平价商店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规范运营、规范管理。
--坚持企业运作。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同时鼓励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平价商店的建设,给予同等扶持政策。
--坚持惠民利企。通过建设平价商店,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支持此类企业做大做强。
三、平价商店的设立及资质认定
(三)设立方式
1.依托供销社系统内的商场或新建商场建设平价商店。
2.在具备条件的超市及其经营网点建设平价商店。
3.在粮食系统内选择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建设平价商店。
4.在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建立以批发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为主的平价专区。
5.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面向社区居民的平价商店。
(四)资质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3.经营的平价商品应主要包括粮、油、肉、菜、禽、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具体品种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4.除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5.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必需农副产品(具体价差幅度由各地制定),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五)资质认定
1.供销社系统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和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分别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