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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独家委托的,不得再通过其他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

  未约定独家委托,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的,由第一家受委托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其他经纪机构不能修改房源信息。

  第八条 房源信息发布后,委托人拟变更委托内容的,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房地产权利人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需在网上备案系统自行发布房产交易信息的,可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确定的服务点申请办理。

  第十条 在网上备案系统发布存量房租售信息后,可按以下方式撤销:

  (一)自动撤销

  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发布的房源已签订买卖合同、发布的房源在发布期间经有权机关依法查封的,网上备案系统将自动撤销。

  (二)协商撤销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撤销或终止委托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撤销。

  (三)强制撤销

  委托人需要撤销又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提供撤销服务的,委托人可向市国土房产局申诉,查实后由市国土房产局强制撤销。

  第十一条 存量房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再次比对房屋权属状况,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等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 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达成交易的,交易当事人可持房地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确定的签约服务点,签署《自行成交声明》后,通过网

  上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盖章,并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等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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