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管理,根据《厦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通过“厦门网上房地产”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使用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而自行成交的,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确定的签约服务点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方可使用网上备案系统。
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并已在市国土房产局备案;
(二)申请并安装网上操作数字证书。
第四条 网上操作数字证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单位用户数字证书申请表》,向市国土房产局申请;
(二)向银联公司购买密钥(usbkey);
(三)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网上备案系统用户。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租售存量房,应登录网上备案系统,输入产权证号和产权人名称或身份证号(多个产权人只需填写一个),核验房产信息后,通过网上备案系统与其签订《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盖章,“厦门网上房地产”即自动挂牌发布房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