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农林〔2011〕19号)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医〔2010〕490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我市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管理
动物诊疗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诊疗活动的从业人员是动物疫病防治的重要力量,是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的后备队伍。同时,动物诊疗机构也是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的场所之一。因此,各区要站在提高动物疫病防治公共服务能力的高度,加强对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稳步推进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有力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把握原则,统一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标准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思明区由市农业与林业局核发;其他区由所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要按照农业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实行一址一证。
(二)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使用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动物诊疗机构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四)动物诊疗机构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五)动物医院应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应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