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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6)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还需附国家或厦门市发改委出具的信息报告确认函件。

  九、投资主体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十、厦门市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对项目是否符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中规定的核准条件进行初审。

  (1)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2)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

  (3)对部分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有关咨询评估机构根据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厦门市发改委提出评估报告。

  十一、项目符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中规定的核准条件的,厦门市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经厦门市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十二、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厦门市发改委在正式下发核准文件之前,需报国家发改委登记。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报国家发改委登记的时间不在核准时限内。

  十三、厦门市发改委在收到国家发改委登记表后,应及时通知投资主体领取核准文件和登记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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