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向厦门市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四、项目信息报告应包括: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对外投资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2、信息报告表(格式按附件一);3、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盖章);4、与外商签署的意向书;5、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
五、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厦门市发改委出具确认函,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转报国家发改委。
六、厦门市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或转报国家发改委;对于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充和完善。如发现项目存在明显的重大不利因素,厦门市发改委将在确认函中做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
七、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的规定向厦门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八、项目核准申请应递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如购并或参股项目,还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