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发改产业〔2011〕3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下发了《
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大幅提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为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和效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合作,有效维护对外投资秩序,切实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749号)等精神,结合贯彻此次下发的《
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提出具体实施办法(暂行)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称"投资主体"),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前往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二、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