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交通、文化、工商、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