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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0)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于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8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决定对《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移至第八章附则,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不适用本条例。”

  三、在第三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划、文化、工商”等协管部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并删除“任何”一词。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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