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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抓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抓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0〕2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施行半年来,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3号)要求和全市贯彻实施法律部署会议的精神,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主动向有关部门衔接沟通意见,高度重视法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较好地保证了法律的贯彻实施。但是,仍有个别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学习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没有认真遵照法律精神和市政府要求建立相应机构、配备必要人员以及制定有关制度,也没有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以致不能依法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影响了法律的实施。为了更加扎实推进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9〕9号和渝办发〔2010〕7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调解仲裁机构是依法开展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明确规定,各地要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即在乡镇(涉农街道)、村级要有调解组织和县市(区)一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市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市政府要求各涉农区县(自治县)均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切实担负起本区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职责。尚未组建仲裁机构或机构设立不规范的地方,要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在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下,8月底前建立或健全完毕。要高度重视基层调解工作,切实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指导和督促在乡镇、村级明确或建立乡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乡村调解组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抓紧配备和培训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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