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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2011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检查方法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方法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发改办经贸〔2009〕117号)执行。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1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联合复查、整改汇总等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机构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各项准备工作。4月5日前,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将各直属库库存、省级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将省级储备粮库存及储备粮轮换计划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按照在地原则划分后,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在1个工作日内将分库库存通报给市(地)、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库,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全面自查工作。通过自查,认真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相关整理工作。企业自查时,对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进行感官检验。
  (三)省级联合复查阶段。4月15日前,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采取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粮食比例为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10-15%。复查中,结合当前粮食保供稳价要求,将政策性粮食储存量大、拍卖出库量大,以及各方面反映问题较多的库点作为复查重点。
  (四)整改汇总阶段。在粮食库存检查的各个阶段,立足于边检查边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造成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各地要将企业自查结果按县(区、市)、市(地)顺序,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并与中储粮管理机构核对后,逐级上报。自查结果县一级汇总中,涉及到辖区外单位委托存储的,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核对后交由委托单位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各市(地)汇总结果于2011年5月10日前由专人送省粮食局(报告报法规监督处、数据报调控处),报送材料包括正式文字报告和相应电子文本(刻成光盘)。对库贷挂钩、储备粮轮换、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粮食储存安全等检查情况,在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附表应重点反映企业自查的情况,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和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相关表格可由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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